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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群防群治、打罚结合、打造“枫桥经验”黄龙版

周瑾玲 黄龙检察 2022-06-19

2018年12月20日,由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贺某某盗窃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黄龙县人民法院采用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武荣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同时,黄龙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了受聘的公益诉讼观察员,黄龙县林业局,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的相关人员及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级两委会人员共计40余人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至4月6日,雇佣他人分别在洛川县林业局厢寺川林场212林班3小班小寺庄林场47林班4小班盗挖辽东栎93棵销售,盗挖树木的过程中,共毁坏树木279株。被告人贺某某的盗窃行为,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公共利益。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贺某某赔偿毁坏树木价值97330.00元并依法赔偿恢复林地的费用30582.00元。



黄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贺某某赔偿给黄龙山林业局小寺庄林场毁坏树木价值27650元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栽植费用3312元;赔偿给洛川县厢寺川林场毁坏树木价值69680元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栽植费用27270元,以上共计127912元。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公益诉讼观察员刘新宪感叹地说:“今天通过参加这个庭审,很受教育,黄龙县是个森林县城,但这几年我也听说了好多破坏森林资源的案子,偷树盗伐的案子不断发生,我认为主要是惩处上不够重,像今天这个案子判的好,即对被告判了刑,而且经济上也使其受到了责罚,这样判决,盗伐者就会自己算账,不敢再向林子伸手了。做为一名公益诉讼观察员,我将把检察院办的这类公益诉讼案子向周围的群众多多宣传,如果发现这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我也将会及时向检察院举报的。”崾崄乡太地塬行政村村支书康福明也讲道,回去后我一定向村民把这个案子好好宣传宣传,要让每一个村民都能够认识到森林是国家的,一草一木不能随便乱动。保护好森林资源,就是保护好我们自己,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



近年来,黄龙县境内盗挖树木、盗伐、滥伐及破坏生态资源的案件频发。如何保护生态资源,保护社会公益不受损害,遏制和预防此类案件的再度发生摆上了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的议事日程。经讨论、调研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借助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防群治、打罚结合,打造出黄龙版的枫桥经验。今年四月份,贺某某盗窃案发生后,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迅速恢复植被,确保生态损失降到最低。2018年5月份,检察长何武荣带队,深入各乡镇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让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人心,教育广大群众不做生态公益的破坏者,发现破坏生态的案件及时向检察院举报,同时,我院还从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聘请了公益诉讼观察员,延伸检察触角,搭建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平台,逐步完善信访,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重点对影响群众生活,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开展生态公益诉讼工作,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注重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应,通过办案,向群众,发案单位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破坏生态的严重后果,教育广大群众要遵法守纪,保护生态,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正确履职。逐步形成保护生态的强大合力。



今天,何武荣检察长代表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贺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旨在向社会昭示,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对生态修复请求刚性的司法保护。也向社会发起号召,全社会要共同携起手来,呵护森林,呵护绿色,呵护家园,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 | 周瑾玲、张花

编辑 |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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